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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18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丰收,农民,河南省柘城县。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5年6、7月某日早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德清县经济开发区隆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转仓库内窃得PE膜2卷,价值人民币200元。2、2015年9月11日早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德清县经济开发区隆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转仓库内窃得PE膜1卷,价值人民币100元。3、2015年9月14日早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德清县经济开发区隆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转仓库内窃得PE膜3卷,价值人民币400元。4、2015年9月15日早6时许,被转仓库内窃得PE膜3卷,价值人民币417.6元。案发后,该被盗的3卷PE膜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综上,被告人刘某共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18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出赃款人民币7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倪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发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委托书、收条、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辰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