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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晁耀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晁耀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28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龙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和增翔,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嘉欣,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耀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晁耀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晁耀斌已履行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为37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