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松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松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133号原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松清,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文盲,农业,住陆丰市甲西镇。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卓学龙,广东龙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松清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松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海钦审判员 陈朝伟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日书记员 施陆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