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三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英、蒋玉蛟、魏昭芬、武陵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英,蒋玉蛟,魏昭芬,武陵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罗骇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远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曦,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刘英,女,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蒋玉蛟,女,回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魏昭芬,女,汉族,1950年3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莉蓉,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邹明宏,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陵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蒋玉蛟,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邹明宏,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伟才公司)与被告刘英、蒋玉蛟、魏昭芬、第三人武陵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以下简称伟才幸福湾幼儿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伟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远鸿,被告刘英、蒋玉蛟、魏昭芬的委托代理人田莉蓉、邹明宏,第三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邹明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伟才公司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加盟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开办的幸福湾幼儿园加盟原告品牌,原告将其在常德市幼儿园加盟业务的区域代理权无偿给予被告,并授权其使用“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名称、“伟才”品牌及第6206809号注册商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幼儿园开园满八个学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在免费取得常德市区域代理权后近6年一直没有发展任何加盟幼儿园,违背了《加盟服务合同》签订目的,且原告在2013年6月得知,被告利用“伟才”品牌及“伟才”教育资源自行开办了蓝湖郡智蒙(国际)全能幼儿园及童话里幼儿园,宣传两所幼儿园均由“伟才”专家团队打造,提供“品质教育、星级服务”,被告对上述情况亦回函确认,承认两所幼儿园是其投资所办,并以“伟才”名义招生宣传。被告私自开设非冠名“伟才”的两所幼儿园与本案加盟园伟才幸福湾幼儿园形成竞争,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盟服务合同》,责令被告、第三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的“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名称、“伟才”品牌及第6206809号注册商标等形象标识,判令被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得以原告在常德市区域代理身份从事任何活动,并连带赔偿原告50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刘英、蒋玉蛟、魏昭芬辩称:原告未经被告、第三人同意,擅自授权他人开办“伟才”品牌幼儿园,视为原告单方终止合同,因此被告、第三人同意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加盟服务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的“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名称、“伟才”品牌及第6206809号注册商标等形象标识,被告不再以原告区域代理身份从事任何活动。被告、第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赔偿损失情形,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连带赔偿50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广州伟才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1、《加盟服务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签订合同,对被告加盟原告伟才幼儿园及在指定区域代理伟才幼儿园加盟事宜进行了约定。证据材料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主体资料,拟证明被告、第三人的身份。证据材料3、往来函件,拟证明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告发出函件,要求被告对违约擅自开办幼儿园的事宜做出说明,被告于2013年7月5日回函承认擅自开办幼儿园。证据材料4、商标注册证,拟证明2010年6月14日,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6206809号注册商标。证据材料5、商标转让证明,拟证明2014年9月13日,原告取得第6206809号注册商标。证据材料6、上门服务反馈表,拟证明伟才幸福湾幼儿园自筹备起到开园后阶段,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得到被告高度认可。证据材料7、常武教发(2013)34号文件,拟证明被告蒋玉蛟、刘英与杨玉湘等人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在其作为区域代理商的范围内自行成立了武陵区智蒙幼稚园,举办者为蒋玉蛟、刘英、杨玉湘、宗长滨,后于2013年8月26日变更为常德市武陵区童话里蓝湖郡幼稚园,举办者变更为蒋玉蛟、刘英、杨玉湘,被告未取得原告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了非冠名“伟才”的幼儿园,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证据材料8、常武教发(2013)40号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拟证明2013年11月5日,被告蒋玉蛟、刘英与杨玉湘作为投资人开办了常德市武陵区童话里幼稚园,并于2014年5月6日申办常德市武陵区童话里幼稚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被告未取得原告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了非冠名“伟才”的幼儿园,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刘英、蒋玉蛟、魏昭芬、伟才幸福湾幼儿园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刘英、蒋玉蛟、魏昭芬与伟才幸福湾幼儿园对广州伟才公司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权利义务仅针对伟才幸福湾幼儿园,不涉及被告另行开办的其他幼儿园;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违约;对证据5、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7、8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加盟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被告除了开办伟才幸福湾幼儿园外,不能另行开办幼儿园,现被告另行开办的幼儿园没有使用“伟才”品牌与商标,不构成违约,不符合单方终止合同情形,且该三份证据不能证明常德市武陵区童话里蓝湖郡幼稚园、常德市武陵区童话里幼稚园与伟才幸福湾幼儿园投资主体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当庭陈述,本院认证意见为:对广州伟才公司提供的证据1、2、4、5、6经与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3与证据7、8内容相互映证,蒋玉蛟、刘英、魏昭芬在履行《加盟服务合同》期间另行开办其他幼儿园的事实,对该三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对本案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6206809号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教育信息等。2014年9月13日,广州伟才公司经核准受让第6206809号商标。2009年12月26日,广州伟才公司与蒋玉蛟、刘英、魏昭芬签订了《加盟服务合同》,合同加盟期限8年,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幼儿园开园满8个学年(16个学期)止,约定广州伟才公司授权蒋玉蛟、刘英、魏昭芬使用“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品牌及“伟才”商标开办合同指定幼儿园(加盟幼儿园位于常德市华达幸福湾小区内,冠名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从事幼儿园运营及相关推广活动。其中,第五条第一款为“参照本合同第三条:‘加盟内容’享有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乙方获准使用‘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品牌及‘伟才商标’开办本合同指定的幼儿园,从事幼儿园运营及相关推广活动,合同期内乙方幼儿园必须使用‘伟才商标’并冠名‘伟才’,冠名‘伟才’的幼儿园不得变更为非冠名‘伟才’及不得摘除‘伟才商标’,否则视为单方终止合同。”第三款为“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及合同所指幼儿园使用甲方品牌、并得到甲方的服务,在没有得到甲方认可情况下,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共享、转让甲方的品牌,否则视为违约,经甲方指出后须及时纠正,经甲方三次提出乙方仍不纠正则视为单方终止合同。”第十二款为“在湖南省常德市区(含武陵区、鼎城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开发区)与乙方共同合作或加盟甲方开办伟才品牌幼儿园,乙方在本合同区域内开办分园或连锁园,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之甲方,并另签合同,加盟费减半支付以及品牌使用费按现标准支付(具体费用标准见附件)。”第八条第四款为“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须赔偿对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广州伟才公司多次上门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提供指导服务。2013年6月28日,广州伟才公司致函“伟才幸福湾幼儿园”暨刘英、蒋玉蛟、魏昭芬,要求就常德市出现损害“伟才”品牌的事件予以说明。2013年7月5日,刘英、蒋玉蛟、魏昭芬回函广州伟才公司,说明如下:蓝湖郡“智蒙(国际)全能幼儿园”从未以伟才名义对外招生和宣传,股东只负责出资,不负责管理;西城水恋小区“童话里幼儿园”和“伟才幸福湾幼儿园”投资人不一致,园所名称和LOGO、VI均是独立的,由于理解不到位,在宣传单中提及的“有伟才专家团队打造”、“品质教育,星级服务”等字样,现所有印有上述字样的宣传单均已销毁。另查明,2013年8月26日,常德市武陵区教育局下发常武教发(2013)34号批复,同意“武陵区智蒙幼稚园”变更为“常德市武陵区童话里蓝湖郡幼稚园”,举办者由蒋玉蛟、刘英、杨玉湘、宗长滨变更为蒋玉蛟、刘英、杨玉湘。2013年11月5日,常德市武陵区教育局下发常武教发(2013)40号批复,同意杨玉湘、刘英、蒋玉蛟在城西西城水恋小区内开办“常德市武陵区童话里幼稚园”。刘英于2014年5月6日申办了该幼稚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本院认为,根据广州伟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蒋玉蛟、刘英、魏昭芬的答辩主张、伟才幸福湾幼儿园的述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履行《加盟服务合同》过程中,蒋玉蛟、刘英、魏昭芬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条件。《加盟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广州伟才公司主张根据《加盟服务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款约定,广州伟才公司将其在常德市区幼儿园加盟业务的区域代理权无偿给予了蒋玉蛟、刘英、魏昭芬,三人开办的幼儿园必须使用“伟才”商标,并冠名“伟才”,否则视为单方终止合同。结合整个合同文本文义看,蒋玉蛟、刘英、魏昭芬在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内实际仅在伟才幸福湾幼儿园获准使用“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品牌及“伟才”商标,该幼儿园必须使用“伟才”商标,并冠名“伟才”,但该约定并不及于三人开办或可能开办的其他幼儿园。合同履行期间,蒋玉蛟、刘英在其投资的西城水恋小区“童话里幼儿园”宣传单中涉及“有伟才专家团队打造”、“品质教育,星级服务”等字样,违反了《加盟服务合同》第五条第三款“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共享、转让甲方品牌”的约定,构成违约。经广州伟才公司指出后,蒋玉蛟、刘英已及时销毁相应的宣传单,不符合“经甲方三次提出乙方仍不纠正”的单方终止合同情形,且上述行为整改后近两年时间,双方当事人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未再发生本案争议以外其他纠纷,广州伟才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合同处于非正常履行状况。故蒋玉蛟、刘英的上述行为虽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不符合单方终止合同情形,对广州伟才公司要求蒋玉蛟、刘英、魏昭芬连带赔偿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另案中,因广州伟才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蒋玉蛟、刘英、魏昭芬同意,与他人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授权他人在常德市德山开发区开办“尊德天城伟才幼儿园”,加盟广州伟才公司,使用“伟才”品牌,其行为违反了《加盟服务合同》约定,构成单方终止合同,本院已判决终止《加盟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已终止,现广州伟才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已无必要。另,广州伟才公司与蒋玉蛟、刘英、魏昭芬一致同意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停止使用“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名称、“伟才”品牌及第6206809号注册商标等形象标识。故对广州伟才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蒋玉蛟、刘英、魏昭芬与武陵区伟才幸福湾幼儿园自《加盟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名称、“伟才”品牌及第6206809号注册商标等形象标识;二、蒋玉蛟、刘英、魏昭芬自《加盟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以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常德市区域代理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三、驳回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