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9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吉维勤与姚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维勤,姚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980-1号申请人吉维勤被执行人姚永生申请人吉维勤与被执行人姚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姚永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