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靖与陈志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丹,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策勋人民陪审员 郭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