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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3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大鹏、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朱大鹏,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845号原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苏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秋寒,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大鹏,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苏敏,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大鹏、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朱大鹏、苏敏的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