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陈永成与田军、张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成,田军,张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陈永成。委托代理人:付宁波,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军,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新,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成诉被告田军、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信华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