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范文辉与吕红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辉,吕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438号申请执行人范文辉。委托代理人王小强,淮安市淮阴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吕红波。申请执行人范文辉与被执行人吕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范文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执行人吕红波负担。因被执行人吕红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文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吕红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范文辉委托代理人王小强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红波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吕红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文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范文辉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吕红波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吕红波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文辉未提供被执行人吕红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2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吕红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范文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