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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铁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流氓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徐铁刑监字第1号梁某某:你为犯流氓罪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1995)徐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侦查程序违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主要是:你并未利用从属关系、骗取女方好感等手段与有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你的行为只是比较严重的通奸行为,不符合流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你进行了刑讯逼供,判决下达后不让你上诉。本案经听证、审查查明,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以你在1979年至1994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原徐州铁路分局徐州列车段客运列车长、车队指导员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办事、调动工作、调换工种、工作上给予照顾或帮助解决生活需求等手段骗取女方好感,对七名女性多次实施猥亵奸淫行为。于1995年1月29日做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流氓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二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原审时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七名女性的证人证言,你在担任徐州铁路分局徐州客运段列车长、政治指导员期间,利用“调动工作”、“调换工种”、“帮助孩子转学”,“购买车票”、“写条子送人上车”、“弄煤气”等在工作、生活方面为证人提供相应的帮助为借口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存在利用为证人办事的条件及手段,而与证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且你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方面,供证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根据当时的法律制度、刑事政策、审判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原审判决以你犯流氓罪予以刑罚处罚并无不当。你在申诉状中所称“公安机关在审讯申诉人时,对申诉人进行刑讯逼供,程序上严重违法,”对此,你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你提出的“判决下达后,不让你上诉”的问题。经查原审宣判笔录,原审判决于1995年1月29日在本院法庭宣判,宣判后,原审承办人即询问你“以上判决你有何想法?是否上诉”,你表示“不上诉”,并在该笔录上签名并书写宣判日期(1995年1月29日),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