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商初字第7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海军、刘学霞、吉庆、赵贤、宁夏广蓝海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海军,刘学霞,吉庆,赵贤,宁夏广蓝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758-1号原告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许海军,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刘学霞,女,1984年8月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系被告许海军妻子。被告吉庆,男,1981年7月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贤,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宁夏广蓝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许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海军、刘学霞、吉庆、赵贤、宁夏广蓝海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海军、刘学霞、吉庆、赵贤、宁夏广蓝海工贸有限公司均下落不明,依法进行公告,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海军、刘学霞、吉庆、赵贤、宁夏广蓝海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