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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何梅英与刘苹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梅英,刘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021民督3号申请人何梅英,女。被申请人刘苹,男。申请人何梅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苹偿还借款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苹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何梅英借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34元,由被申请人刘苹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