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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芜湖县振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姜孟祥、芜湖清水广厦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县振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姜孟祥,芜湖清水广厦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250-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县振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顾玉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孟祥。被执行人:芜湖清水广厦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姜孟祥,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芜执字第002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芜湖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大塘新村8幢103室、104室、106室的房屋[房地权证号:芜县字第××、20××59、2009004061号],现因当事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大塘新村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张传海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家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