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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恩磊与贾衍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磊,贾衍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395号原告:王恩磊。被告:贾衍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磊诉被告贾衍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衍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恩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磊撤回对被告贾衍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王恩磊负担。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