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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邓久利与梁旭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久利,梁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邓久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旭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邓久利与梁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梁旭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