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邓久利与梁旭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久利,梁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邓久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旭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邓久利与梁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梁旭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