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恢3号申请人邝安桂与被执行人李昌贵,王晓鹏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安桂,李昌贵,王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邝安桂,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昌贵,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晓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邝安桂与李昌贵,王晓鹏民间借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紫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昌贵、王晓鹏偿还邝安贵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邝安贵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昌贵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目前在监狱服刑,王晓鹏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调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邝按桂无固定收入,家庭困难,申请对其给予司法救助。案件经县委政法委和本院审委会决定,向申请执行人邝安桂司法救助30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邝安桂自愿放弃执行,本案可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2]紫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