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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谢军、丁秀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谢军,丁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610-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谢军,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丁秀香,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谢军、丁秀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谢军、丁秀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军、丁秀香银行存款23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榜元审 判 员  吴仁智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 强 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