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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路某与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路某。被告:传某,现下落不明。原告路某与被告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较多,因为性格不合,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已下落不明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传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路某与被告传某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7月,被告传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10月8日原告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传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东米各庄村村委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互相了解时间较短,婚前基础较差,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离家出走8年有余,至今下落不明,其行为丧失婚姻观念,也未尽到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路某诉传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路某与被告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于 洋助理审判员  刘文清人民陪审员  申海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