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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金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2刑初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贵,男。1999年6月9日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3月1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15年1月19日释放。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次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贵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天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金贵驾驶两轮摩托车从老河口市区回孟楼镇,途中起意盗窃。被告人张金贵驾驶摩托车行至本市李纪路袁冲乡薛沟村六组路段,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发现郭某某家门锁着,遂从郭某某家院子后翻墙入院,将郭某某家门踹开,进入室内四处翻找财物。被告人张金贵听到户主回家说话声音后从后门出去,翻墙离开。郭某某回家发现后门被打开,从院内拿出一把铁锨出门查看,发现附近停有一辆摩托车,即在车旁等车主。张金贵走到摩托车旁谎称在此找东西,郭某某阻止张金贵骑摩托车并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将张金贵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被害人郭某某、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金贵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金贵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金贵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建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佳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