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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与杨明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杨明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卞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明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依法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