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与杨明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杨明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卞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明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依法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