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效成、陈红霞与被申请人郝耀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效成,陈红霞,郝耀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效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红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耀席。再审申请人王效成、陈红霞因与被申请人郝耀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效成、陈红霞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在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故王效成、陈红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效成、陈红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庆卫东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