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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侯明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明明,男,生于1990年6月17日,汉族,籍贯永年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2015年12月12日被永年县公安局临洺关派出所抓获,当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明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侯明明醉酒后驾驶冀D×××××号轿车沿永年县临洺关镇洺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锦碧辉煌门口越过道路中间单黄实线向西转弯时,与沿洺兴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向机动车道变道的盖淑康驾驶的冀D×××××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沙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被告人侯明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毫升180.5754毫克。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侯明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明明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举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永年县公安局立、破案报告、侯明明的户籍证明。2、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侯明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3、酒精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侯明明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毫升为180.5754毫克。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抓获证明。6、被害人盖淑康的陈述。7、被告人侯明明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明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明明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予以考虑被告人侯明明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明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