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南建博、南春祥、董小会、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南建博,南春祥,董小会,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康博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祥林,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建博,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南春祥,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小会,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南建博、南春祥、董小会、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227元收取211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