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占文朋与胡永财、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文朋,胡永财,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商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占文朋,男,1972年11月14日生。被执行人胡永财,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地址商城县。法定代表人孔其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占文朋与被执行人胡永财、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永财、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未按我院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占文朋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