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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袁艺与吴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艺,吴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304号原告袁艺,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子辉,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艺与被告吴子辉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