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纪秀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秀惠,龙海市白水镇磁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38号申请执行人纪秀惠,女,194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白水镇磁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海市白水镇磁美村,组织机构代码76177647-9。法定代表人纪少财,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秀惠与被执行人龙海市白水镇磁美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