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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陶乙成,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乙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月*日生婚生女王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初期被告尚能适当照顾家庭,2014年起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被告于2014年*月离家至今未归。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月*日生婚生女王某乙。原告自述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酗酒、夜不归宿、对孩子不负责任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并于2014年*月起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在婚姻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女,且孩子年纪尚小需要父母的关爱,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应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夫妻间的矛盾纠纷,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夫妻间加强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双方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罗红星人民陪审员  季鸣芳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