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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云根与被执行人罗来春、王红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云根,罗来春,王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肖云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罗来春,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王红兰,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罗来春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肖云根与被执行人罗来春、王红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来春、王红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正辉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