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云根与被执行人罗来春、王红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云根,罗来春,王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肖云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罗来春,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王红兰,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罗来春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肖云根与被执行人罗来春、王红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来春、王红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正辉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