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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雅格贸易有限公司、辛波、南京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阎长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09125-0,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杉湖西路9号香樟园门面房108、109室。法定代表人梁金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雅格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22754-8,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金尧路2号05幢三单元106室。法定代表人辛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辛波,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南京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3327-5,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广月路9-11号。法定代表人梁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阎长柱,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雅格贸易有限公司、辛波、南京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阎长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雅格贸易有限公司、辛波、南京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阎长柱名下银行存款1361398.61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