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安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安荣工贸有限公司,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李贵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安荣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白浪汽配城B区五栋1004号。法定代表人杨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涛,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安荣工贸有限公司、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安荣工贸有限公司、杨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