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丁清莲与於学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清莲,於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丁清莲,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於学虎,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於学虎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於学虎的中国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