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苏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苏某。被告:宁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苏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原告苏某已预交300元)。审 判 长 李达洲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