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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祝鹏与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鹏,胡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36号原告祝鹏。被告胡俊。原告祝鹏诉被告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姝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