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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黄厚松与缪志玉、郝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松,缪志玉,郝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20号原告:黄厚松,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志玉,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郝雪东(曾用名胡晓东),男,1978年3月8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厚松诉被告缪志玉、郝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厚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黄厚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厚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黄厚松承担。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