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668号原告:程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程某乙。委托代理人:程化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1月15日上午9:00,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卢生洪审 判 员 苏友芹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