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乳城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周建光与王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光,王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周建光。被告王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光与被告王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1020元),由原告周建光负担。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纯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