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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瑞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瑞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22号原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汽运城10栋15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新,经理。被告陈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瑞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汽运城。法定代表人邬桂香。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桥北路271号。负责人游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瑞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瑞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瑞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