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孟令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孟令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500号原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兴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平。被告:孟令奎。原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令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柴燕萍审 判 员 朱 虎人民陪审员 陈 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