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菏牡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446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成新志,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广田,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赵美娥,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广清,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丽,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田、赵美娥、李广清、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