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招某甲、严某某、招某乙法定继承纠纷2015少民终3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某,招某甲,方某,招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招某甲,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户籍地及现住地均在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某乙,户籍地。法定代理人:方某,身份情况同上,系招某乙的母亲。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兴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梓寅,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某、招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少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某、招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某、招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6元,由上诉人严某、招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赵剑奕代理审判员  任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琳黄蔚孙丽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