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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执异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候冠详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冠详,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异初字第1号原告:候冠详。委托代理人:蔡丽华,居民。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乐,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冠详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候冠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冠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冠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候冠详负担。审 判 长  殷晓军审 判 员  范云飞代理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东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