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异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候冠详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冠详,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异初字第1号原告:候冠详。委托代理人:蔡丽华,居民。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乐,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冠详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候冠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冠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冠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候冠详负担。审 判 长 殷晓军审 判 员 范云飞代理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东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