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肖青锋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新华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青锋,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新华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00号原告肖青锋,男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新华分公司。负责人李俊峰,任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任生,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虹光,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肖青锋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新华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青锋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青锋撤回起诉。诉讼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肖青锋负担。审判长 崔 炯审判员 相庆磊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