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藏梦乐与张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梦乐,张量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藏梦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天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量舒。原告藏梦乐诉被告张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