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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藏梦乐与张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梦乐,张量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藏梦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天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量舒。原告藏梦乐诉被告张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