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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960号原告:许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立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小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2月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双方交往不多。婚后双方未能培养好夫妻感情,被告依赖其家长意志较强,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打算,反而不断向原告家索要金钱。2014年5月被告莫名其妙回娘家,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礼金134000元、金饰品折币计43500元。被告张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2月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7月22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东开民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2014)东开民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订婚一年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对原、被告的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多加强沟通与交流,摒弃前嫌,慎重对待婚姻,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