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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汤学文与温楚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学文,温楚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汤学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杨火兰,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楚盈,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杜鸣欣,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文彦。原告汤学文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因家人催促结婚,双方在未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于同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随着双方了解加深,越来越发现性格严重不合,婚后不久,双方就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更是多次提出离婚。特别是2015年10月份,双方吵架后,被告就从原告家中搬走,并将所有衣物及贵重物品搬走,至今未回过家,也未与原告联系过。因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经查:原、被告于2013年6月份相识相恋,同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底被告因流产住院,双方因此产生冲突。原告以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足以构成确有受理的必要,此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受理后发现的,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汤学文的起诉。本案不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