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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廖宗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宗乾,谭显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7号申请人廖宗乾,男性,汉族,1956年05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谭显平,男性,汉族,1973年0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廖宗乾与被保全人谭显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廖宗乾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被保全人廖宗乾名下车牌号为渝FRXX**的小汽车一辆。并且申请保全人廖宗乾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廖宗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保全人谭显平名下车牌号为渝FRXX**的小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