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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利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什邡市爱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利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什邡市爱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利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法定代表人:李勇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爱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祖镇。法定代表人:张长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爱森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81.8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