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史岚风与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岚风,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史岚风,女,汉族,1969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法定代表人王艳伟,该厂厂长。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