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马超与马卫红、吴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马卫红,吴同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911号原告:马超。被告:马卫红。委托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崇新,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同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与被告马卫红、吴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马超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