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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铜陵金石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金石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金石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江成文,该公司董事长。(现羁押于安徽省九成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500元。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